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擅自提供担保。
某些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以公司名义进行违规担保。
担保人因情面关系对被担保人缺乏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的设立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由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
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
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
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或国家机关提供担保。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提供担保。
主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
使用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
以担保作为转移资产的手段。
这些担保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还可能引发法律问题,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和法律后果。建议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和审查,以避免上述违规担保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