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务部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两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拍卖企业有权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企业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