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的程序如下:
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原告的撤诉请求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符合条件,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如果申请不符合条件,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撤诉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书面形式更为正式和可记录,口头申请需要得到法院的确认。
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对于原告的撤诉申请,法院应在宣判前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如果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审理。
总结起来,撤诉的流程包括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作出相应的裁定。撤诉可以是原告主动提出的,也可以是由法院根据原告的行为视为撤诉。在整个过程中,法院需依法进行审查,确保撤诉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