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事先犯罪(即犯罪预备)的判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判罚如下: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虽然预备犯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具体量刑还需根据实际造成的结果来对比既遂犯进行相应处刑。例如,在准备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预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但已具备犯罪故意并进行了准备活动,因此应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事先犯罪(犯罪预备),法律规定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但具体量刑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审判人员应充分考虑犯罪预备的具体情况、犯罪故意的程度以及实际造成的后果,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