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存在多个不同的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8号),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实施细则> 诈骗罪部分修改意见》,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六万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一项情形是诈骗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综上所述,数额巨大的标准在不同罪名和司法实践中有所差异,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