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有以下限制:
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单位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时,法定使用人数不得超过全部用工人数的10%。
总承包单位若要将工程分包,需先获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且在总承包合同中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发包方可能会被认定为实际用工单位,从而承担《劳动合同法》《民法典》等规定的用人责任。
发包方对劳务外包人员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确定。
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或将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劳务外包合同中服务范围可以约定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保洁、安保、装卸、仓储等服务,但不可以约定提供岗位员工。
这些限制旨在确保劳务外包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防止因违规操作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和用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