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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动迁遗产继承(上海私房动迁中的继承问题)

日期:2024-10-13 12:01:25

一、案情简介

王某和刘某共生育六个子女,王1,王2,王3,王4,王5,王6,王某于2004年去世,刘某于2014年去世,涉案房屋于2016年动迁,王1系王某和刘某领养的子女,王2-王6系亲生子女。房屋动迁之后,王2、王3、王4、王5、王6在没有告知王1的情况下,私下开了家庭会议,并且协商达成一致,对补偿款进行了分割,并且签署了家庭会议纪要。王2-王6在动迁时就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王1在半年之后补签字的。

王1,动迁时没有居住在动迁房屋内,户籍也不在此房屋。

王2,动迁时居住在此房屋内,户籍也在此房屋内。

王3、王4、王5 ,动迁时没有居住在动迁房屋内,户籍在此房屋内。

王6,动迁时居住在动迁房屋内,户籍不在此房屋内,有在律师见证下母亲做的遗嘱,母亲的遗产由王6一个人继承。

涉案房屋补偿款明细图:

二、涉案问题

1.此案系私房动迁,法院在判决时是否考虑房屋的来源、对房屋所作的贡献、实际居住情况和动迁时的户籍情况?

根据法院判决得出的结论:私房动迁中的继承,法院不考虑动迁时的户籍在册情况,只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划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法院判决得出的结论:私房动迁中的继承,法院在分割遗产的时候,会考虑房屋的来源、各继承人对房屋所作的贡献以及是否实际居住在动迁房屋中。与房屋的来源关联较大、对房屋所作贡献越大、实际居住在动迁房屋里面,在分割动迁房屋安置补偿款时分得的就越多。

2.王2-王6私下签署的家庭会议纪要,王1没有签字,该家庭会议纪要是否有效,对已经签字的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根据法院判决得出的结论:上海法院现阶段的审判观点认为,涉及房屋动迁安置补偿系完整的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如果要作出处分,需要全部有权处分的人签字方可生效,所以,本案中没有王1签字的家庭会议纪要是无效的,对已经签字的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3.私房动迁中,哪些应当属于没有居住的人的可继承的遗产?

如上图所示(涉案房屋补偿款明细图),法院认为房屋价值补偿款无不予认定建筑残值补偿签约面积奖属于没有居住的人可继承的遗产范围,没有实际居住的人可在此遗产范围内进行继承。

律师认为,

对于可以继承的遗产的范围,法院认定的比较保守,律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尚有可以争取的范围,笔者认为,签约比例奖超比例递增奖属于可以争取的范围,早签早搬加奖签约搬迁计息奖中的一部分也可以争取。

每个案件的情况都有特殊性,没有可以完全套用的模式,律师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具体的分析,尽力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