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取证的材料主要分为两大类:基础材料和证据材料。
基础材料
身份证或户口本,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当事人存在夫妻关系。
小孩出生证、户口簿、收养证、出生证明等,证明子女的相关情况。
介绍信、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婚姻基础状况。
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介绍人的证言。
有关物品、信件等。
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
证明一方骗婚的证据、包办、买卖婚姻的事实、证言、物证。
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通奸、赌博、酗酒的证明、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婚后分居的证明、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证据材料
不动产权证、车辆权属登记证书复印件、银行存款证明等。
工资单、奖金等收款凭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
房产证、林地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税费缴纳凭证、房屋现值评估报告。
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管所登记资料、行驶证、保险合同、购车发票、还款计划书。
欠条、贷款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