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款是指 建筑企业作为总包单位时应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已完工程价款。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分包款的支付是总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分,确保分包单位能够及时获得其完成工程所应得的款项。分包款通常包括分包商的人工、材料、设备和管理费用等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
在实际操作中,总包单位在收到分包单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帐开出的收据时,应贷记属于资金来源性质的应付分包工程款帐户。同时,分包单位需要向总包单位提供相应的发票以证明其已完工程价款,以便总包单位进行财务核算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