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属于 非行政行为。虽然调解活动由行政机关主持,但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而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来解决纠纷。行政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具体来说,行政调解与行政行为有以下主要区别:
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方案,而行政行为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一种经常性活动方式,属于非职权性活动,而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调解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行政行为则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
综上所述,调解虽然由行政机关主持,但其性质属于非行政行为,主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