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不可以撤销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旦承诺到达要约人,该承诺即生效,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必须在承诺生效前进行。而撤销则是在承诺生效后,合同成立前,由于某些特定原因取消承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但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这意味着承诺的撤回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而撤销则通常不符合这些规定。
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遵循合同订立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随意撤销合同会破坏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尽管承诺通常不可以撤销,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法定事由时,合同可以被依法撤销,包括承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总结来说,承诺不可以撤销是因为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双方应遵守合同条款,随意撤销会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精神。撤回则是在承诺生效前允许的行为,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