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听证的期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天内组织听证,并在七天前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行政机关决定。
综上所述,申请听证的期限一般为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 三日内,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二十天内组织听证,并提前七日通知当事人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