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是指 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缴纳的费用。当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财产保全费的缴纳标准如下:
1.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4.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收取的财产保全费归政府财政所有,不予退还。
建议: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的费用标准,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