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合作社的时限主要取决于合作社是否进行清算。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注销时限的总结:
合作社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30日内,若需进行清算,则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若合作社无需进行清算,则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时,若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合作社解散事由出现后,应在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清算组应在成立后10日内通知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清算结束后进行注销登记。
建议
若合作社决定解散并进行清算,应尽早成立清算组,并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清算和注销登记,以避免因时间拖延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若合作社无需进行清算,则应在决定解散后尽快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以符合法定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