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政府为满足自身办公、公共服务等需求,向供应商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所签订的合同。
行政机关为开展科研活动,委托科研机构进行研究的合同。
行政机关基于国防和国民经济的需要,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订购有关物资和产品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征用后给予的补偿合同。
行政机关为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相对人签订的关于国有土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合同。
行政机关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关于企业承包经营的合同。
行政机关将其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时所签订的合同。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与育龄夫妇之间,就育龄夫妇按国家计划生育指标生育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关于交通安全保障的合同。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合同。
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签订的关于聘用关系的合同。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相对人签订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相对人的合同。
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作为发包方,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作为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行政主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征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合同。
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建设某项公共设施的合同。
行政机关与科研机构之间就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签订的协议。
虽然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但通常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调整。
这些合同在性质、目的和合同主体等方面与民事合同有所不同,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实现公共利益和管理社会资源等方面的职能。在签订和履行这些合同时,通常需要遵循特殊的法律规范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