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此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这些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投标将无效。
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这些单位也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以确保公平竞争。
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管理关系指的是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直接的管理或控制关系,这类单位也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这些主体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工程投标,这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未满的企业。这些企业不具备参与投标的资格,直到其投标资格恢复。
没有资质或者证书的企业。在投标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和业绩证明,没有合法资质和证书的企业无法满足投标要求。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投标需要诚信和合法的经营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符合投标要求。
财务状况不稳定或者存在经营风险的企业。投标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稳定性,财务状况不稳定的企业难以承担投标项目所需的资金和风险。
为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这属于串通投标,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
被招标人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企业。这种行为违反了投标的诚信原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防止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竞争。投标人在参与投标前应仔细审查自身资格,确保符合所有相关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