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扰民的界定主要依据我国相关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生活安宁权。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 - 2008),居民区的噪音标准在45分贝-55分贝之间,这个标准相当于两个人在房间里说话,互相能够听清楚的一个音量。超过这个音量,即可算作噪音扰民。
具体来说,噪音扰民的情况包括:
以轰鸣、急驶的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在居民区内使用喇叭。
如使用家电、乐器以及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
在公园等公共休闲区域,唱歌、跳舞等活动产生的声音超过所在区域对应的噪声排放标准,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的生活、学习、休息等活动。
如室内装修活动未在限定作业时间内进行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
此外,法律还规定夜间扰民的时间为当天22点至次日早6点,并且如果噪声扰民行为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噪音扰民的界定不仅包括噪声的数值是否超过法定标准,还包括是否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实际干扰,例如影响休息、学习、交流沟通等,并且需要考虑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居民在遇到噪音扰民时,可以通过向社区居委会、物业、小区业委会等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