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清偿权的优先顺序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债权性质来确定。以下是主要的清偿权优先顺序:
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和第四百一十五条,如果同一财产设立了多个抵押权,则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质权: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优先股在清偿权顺序中排在普通股之前。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优先股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但无表决权。
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收益享有平等权利,但在清偿权顺序中排在最后。普通股股东在公司清算时,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一般债务在清偿权顺序中排在最前面,其次是次级债务。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等,然后才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总结起来,清偿权的优先顺序大致为:担保债权(已登记优先于未登记)、优先股、普通股、一般债务、次级债务。具体清偿顺序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