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责有时效是因为 法律规定的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有效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主管机关有权追究违法犯罪人员责任,超过了规定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规定追究时效,并非放纵违法犯罪,而是基于明德慎刑、宽严相济的中华法治传统和罪刑法定、罪责相当的现代法治理念。具体来说,追诉时效的存在有以下几个原因:
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在犯罪人经过一定期限未犯新罪的情况下,如果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既起不到特殊预防的作用,也起不到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和教育群众的作用,反而引起敌视、抗拒审判和改造。
犯罪案件发生后,经过一定期限没有审理和追诉,时过境迁,证据失散,侦查、起诉、审判难以顺利进行。设立时效制度,既符合刑罚经济原则,又有利于司法审判机关集中精力审理现行案件。
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期,因犯罪破坏的某一社会秩序以及失衡的公众心理已经得到恢复,如再重新追究旧案,重提积怨,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稳定。
当一个刑事案件发生了太久以至于超过追诉时效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往往已经开始新的生活,与很多其他民事主体形成了很多民事关系,如果在经过一大段时间后再来追诉会破坏这些关系人的利益。
时效制度可以鞭策权利人尽快报案主张权利来保护自己权利。
综上所述,邢责有时效是为了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司法效率的同时,也给予犯罪人一定程度的悔改机会,并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