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以下情况下的资本公积项目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1.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2. 公司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未按顺序分配给股东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3. 公司累计转增的资本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4. 特定资本公积项目,如“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5.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合差额”不能转增资本。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变化,具体情况应咨询专业法律顾问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