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婚姻档案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婚姻当事人可以亲自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调取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前往,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调取,且委托书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婚姻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如委托他人调取,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婚姻当事人或受托人应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提出申请,说明调取婚姻登记档案的目的和用途。
提交准备好的材料,并配合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和登记信息核实。
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申请人身份和调取事项无误后,会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档案。
请注意,异地调取婚姻档案可能不被允许,必须到办理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档查询。
以上步骤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应当长期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