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养护的责任主体根据道路类型和所在区域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省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包括制定全省国省道养护管理制度、标准,开展养护工作监督、指导,承担普通国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安排、项目审批等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包括养护工作检查、监督、考核和指导,协助省级做好普通国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安排、项目审批等工作,并承担普通国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的验收工作。同时,负责普通省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核下达、项目审批等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包括普通省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的验收工作。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机构承担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养护主体责任,负责日常养护及养护工程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等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收费公路养护主体责任,负责收费公路日常养护及养护工程计划安排、项目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多个主体共同承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管理养护职责边界清单和任务清单,明确管理养护机构,并将养护资金、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管理养护工作,并监督指导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城市道路养护归城市建设市政管理部门管理。国道、省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委托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综上所述,道路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分为交通运输部门、市政管理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以及县、乡、村级政府。具体职责划分明确,确保道路养护工作能够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