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情况下可以不进行招标:
例如国防科技、军事装备等项目的选址、规划、建设等事项,由于保密要求,不适宜公开招标。
在发生地震、风暴、洪涝、泥石流、火灾等紧急灾害情况下,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的项目,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组织招标。
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工程,实施单位应组织工程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不适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但对于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工程,可以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
某些项目未达到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如果项目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可以不进行招标。
如果采购人有能力自行完成建设、生产或提供,可以不通过招标进行。
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选定了特许经营者,该投资人有能力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可以不进行招标。
如果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
国家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这些情形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招标人为适用上述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