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坏账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和 《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还需报送《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和专项报告。
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和专项报告。
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需提供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计提坏账准备时,需要附上相关的原始凭证以支持会计分录,这些原始凭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账龄分析表、领导确认表、经办人书面说明、结转入管理费用的凭证。
债务承认凭证、权责发生制记账凭证、会计报表和分类账、有关决议及文件。
应收账款全部坏账的凭证材料,包括应收账款初审凭证、应收账款客户回复函、应收账款仲裁文书凭证、应收账款法院判决凭证。
部分坏账的凭证材料,包括坏账损失及收回证明文件、客户解决承诺函或坏账调节协议。
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分析表、坏账准备的计提标准、坏账准备的余额。
客户信息、市场信息、客户的经济状况、法律和监管的相关信息。
坏账准备计提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如销售合同、发票、客户信用评估资料等。
这些资料将有助于确保坏账损失的申报和计提过程符合税法规定,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