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体现了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选举权的性质包括:
选举权既是公民个人作为民主政治主体的参政与督政意志的表现形式,也是国家和社会民主化管理对公民个人提出的一种政治参与要求。
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它体现了个人在政治决策中的自主性和选择权。
选举权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它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通过选举产生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
选举权具有可放弃性,公民可以选择放弃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选举权具有利益性和意志性,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影响选举结果。
选举权的权能范围包括:
公民有权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公民有权选举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如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人。
公民有权参与选举过程,包括提名代表候选人、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投票选举等。
综上所述,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它体现了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与人民主权联系密切,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和意志性。通过行使选举权,公民可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民主化管理,实现自己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