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在不同阶段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和所需材料:
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相关合同、协议、判决书、裁定书、仲裁书等证明材料,用于证明失信行为的事实和依据。
财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车辆证、银行存款证明等,用于评估失信人员的财产情况。
其他证明材料,如信用报告、信用评级证明等。
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
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仲裁书等,证明失信行为的事实和依据。
财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车辆证、银行存款证明等,用于评估失信人员的财产情况。
执行和解协议,如果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提供协议及履行证明。
信用报告,提供信用报告以证明信用状况有所改善。
其他证明材料,可能包括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申请书,明确表达申请解除失信的意愿和理由。
身份证明,以证明自己的身份。
履行义务的证明,比如还款凭证、执行和解协议等。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书面申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信用修复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