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工作通常由以下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这些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动迁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