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作通常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在中国,环保部门包括环资委、环保组、国资委、环保部、环保厅、环保局、环保所、环境监测站、环保研究所等。地方环保部门则包括污染控制科、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科、办公室、开发科等。
环保部门的最高机构是生态环境部,它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环保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2. 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3. 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4. 监督管理全国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
5. 监督管理全国自然环境保护工作,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监督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6. 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7. 制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管理环境保护技术引进工作。
8. 管理全国环境监测工作,建立环境监测制度,指导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9. 指导和协调全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10. 指导全国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11.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参加国际环境条约的谈判及组织国内履约活动,协调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活动。
综上所述,环保部门是负责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并监督管理各项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