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受到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票等财产,以及车辆、应收账款等动产和不动产。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限制出入境。
这些限制措施旨在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失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免受到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