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是一种 债务的担保方式,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 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未能在到期时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这些质物,以偿还贷款的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质物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所有的,也可以是第三方所有的。这种担保方式在《物权法》第208条以及《担保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质押担保的主要特点包括:
质物必须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失去对质物的控制权。
质押担保是为了确保特定债务的履行,如贷款、借款等。
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对质物进行处分并优先受偿。
可以包括动产,如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以及合法的权利凭证,如汇票、本票、债券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权利质押物,目前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例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并且这些质物通常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如银行存款单必须是贷款经办银行的存单且银行承诺免挂失,凭证式国债仅限于此项贷款经办银行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债。
质押担保是一种有效的信用增强手段,有助于降低债权人的风险,确保债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