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宣布破产时,其债务的处理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需通知所有债权人,并对外公告。
债权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未按时申报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之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所有债务,将按比例分配。
这些人员的工资将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公司提供了担保物,则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将单独处理并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
如果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法院将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清偿的债务不再偿还。
在清偿所有优先顺序债务后,如果有剩余财产,将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或者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分配。
在特定条件下,公司也可以选择进行重整或和解,以避免立即破产清算。
以上步骤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细节而异,请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