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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终止侦查多少条

日期:2025-01-19 02:35:59

刑诉法中关于终止侦查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 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一) 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修订)》第二百四十一条

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

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刑诉法中关于终止侦查的法律框架,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终止侦查,以及终止侦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