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关于终止侦查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条款: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 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一) 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
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刑诉法中关于终止侦查的法律框架,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终止侦查,以及终止侦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