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仲裁业务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依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
申请书应包含法定内容,如双方当事人信息、争议事实、请求裁决的事项等。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程序的启动。
仲裁委员会应根据案件性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会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以查明争议事实。
仲裁庭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应于开庭前五日,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经调解无效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案件进入裁决阶段。
仲裁庭通过庭审调查、辩论和陈述等程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
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并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
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执行。
以上步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参照当地的具体仲裁规则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