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的管理和维护通常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具体职责分配如下:
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2.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3.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对于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因此,城市道路的修建和日常维护一般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