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检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现场及其他可能留有相关痕迹、物品等证据的地方。
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及现场遗留物,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被侵害人所有的物品、衣物、毛发、血迹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的身体,主要为了确定某些身体特征、进行身份认证、确定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
对相关人员的证件进行了解、观察、审查、核实。
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安全检查。
特定目标、对象的专项检查,如娱乐场所、公共复杂场所等。
在进行治安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