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则不再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某些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了告诉,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死亡,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其他法律还有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则应当依据这些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些情形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任一情形,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且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建议在实际案件中,律师和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适用法定不起诉,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