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重伤的鉴定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相关规定进行判定。以下是工伤重伤鉴定的主要标准和程序: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重度排尿障碍,如出现永久性膀胱造瘘等。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职业性急性白血病等严重职业病且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导致身体严重功能障碍。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