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如下:
哺乳假是指女方产假期满后服务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如果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请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
哺乳假期间不上班,单位应按不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性收入的80%发给工资。
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
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建议: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女职工在申请哺乳假时,应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单位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