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不服的(但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的除外)。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如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升降、辞退等)。
根据以上内容,大部分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也有少数情况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行政行为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建议在具体操作中,申请人应当仔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并选择适当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