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自首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必须全面、真实地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得有任何隐瞒。对于某些细节或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无法记忆或说不清楚,不应被视为隐瞒。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行为人对于经由被害人移送司法机关接受审查和裁判并不抵触或拒绝,与其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无异,符合自首条件的精神实质,可以视为自首。
对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他们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也被视为自首。
在量刑时,自首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综上所述,认定自首行为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以及是否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等因素。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