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收集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侦查机关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不得遗漏或偏袒任何一方。
证据的收集应当及时,以免因时间流逝而导致证据灭失或难以获取。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在审查证据时,要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可以等同于原件。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证言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办案时,必须将证据落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审查、认定和使用过程合法、公正、有效,以保障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