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在特定场所。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诫勉等措施;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可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并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