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牙案的判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判刑如下: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案例:
王老伯因交易金额达到19万元,面临“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指控,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法院考虑到王老伯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其出于无奈才出售象牙,因此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罚款5万元。
王宇走私象牙制品价值337502.7元,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一审判决王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查获物品没收。
二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核准了二审判决。
三人携带象牙制品等入境,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梁某和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建议:
自首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情节认定: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律宣传:应加强对《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条款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减少非法野生动物贸易行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审理结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