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条款:
立法目的: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定义: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规划区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制定主体: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审批程序:详细规定了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
规划内容: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不同层次规划的制定要求。
规划要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并鼓励、指导这些区域以外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规划。
规划原则: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
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基本框架和内容,旨在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