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狼公司侵犯吴京肖像权和姓名权的方式如下:
战狼公司未经吴京许可,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等字样。
战狼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吴京的姓名,进行营利性宣传。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并判决战狼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相关产品包装及宣传广告,并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及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
战狼公司不仅侵犯了吴京的肖像权和姓名权,还因其行为给大众造成了“吴京代言”的假象,损害了吴京的个人形象和商业利益。
综上所述,战狼公司因未经许可使用吴京的肖像和姓名进行营利性宣传,构成了侵权行为,最终被法院裁决赔偿吴京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